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5)日在立法院會中提案,將《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逕付二讀。該修正案增訂駁回申請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主管機關應回復原頻道位置及其他權利,且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適用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案件。
修法說明援引大法官第689號解釋,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多元資訊與新聞價值之展現,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到公眾監督,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故新增捍衛新聞自由作為本法所訂立之目標。

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2020年否決中天新聞台換照一案,相關行政訴訟目前仍在進行中。草案特別新增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新聞台換照申請,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符合受裁罰處分未逾9次且累計罰鍰金額未逾新臺幣500萬元、未受停播節目或停播頻道之處分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其換照申請。
草案也規定,主管機關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時,應先協助輔導改善,有改正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正。改正或令限期補正資料期間,主管機關應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為2年,屆期未完成者得申請延長一次;該事業於臨時執照延長期間屆滿未完成改正者,才能駁回其申請。
修正案另外明定,本條修正前未經輔導改善且原執照期間已屆滿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得於修正後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申請遭駁回之業者如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執照仍為有效,原頻道位置及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草案更進一步規定,駁回申請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或滅失後,主管機關應回復原頻道位置及其他權利,且本條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適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案件。此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依規定申請換照滿6個月後,主管機關仍未作成決定時,視為許可換照,主管機關不得另為其他處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申請換照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