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再獲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針對浙江台商父親call in遭指「混淆防疫」裁罰案,作出最新判決,駁回國家通傳會(NCC)再審之訴,確定免罰,全案定讞;而這也是雙方對簿公堂,NCC的28連敗。

NCC因不服先前法院判決中天勝訴確定,向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但法院最終認定NCC提起再審無理由,於8月18日判決「再審原告(NCC)之訴駁回」。
案件起因:浙江台商父親call-in引發40萬罰單
本案源於2020年2月21日,中天新聞台於當晚播出的「新聞深喉嚨」節目中,開設了主題為「『浙江台商』父親來電深喉嚨獨家訪問中」的單元。節目中,一名自稱是該浙江台商父親的民眾「江先生」透過連線(call-in)方式,向大眾講述其子自中國大陸返台後的相關醫療資訊,並提及了隔離醫院的名稱與特定縣市。
儘管節目主持人在連線過程中曾即時提醒「我們這個醫院名稱不要講」,但NCC事後仍認定中天新聞台傳播未經查證之醫療資訊,有誤導民眾認知並影響疫情控管之虞,以違反《衛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規定,對中天電視裁處新台幣40萬元罰鍰。
漫長訴訟路:中天歷經更審逆轉勝 NCC不服提再審
中天電視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歷經多年、多輪的法律攻防:
1.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 判決駁回中天的訴訟,中天敗訴。
2. 上訴與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北高行廢棄原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3. 更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更一字第19號): 法院判決撤銷NCC的40萬元罰鍰處分,中天逆轉勝訴。
4. 二審確定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 法院駁回NCC的上訴,中天勝訴確定。
然而,NCC仍對二審確定判決感到不服,執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規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再審法庭三大攻防焦點
焦點一:「妨害公共秩序」是否必須以「言論不實」為前提? NCC主張: 衛廣法中的「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與「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是兩個獨立的構成要件,不應混淆適用。NCC認為,在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發、社會集體恐慌之際,不論言論內容是否屬實,散布引起公眾恐慌的訊息,本身就已構成「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審法院不應將「言論不實」列為成立要件。
法院認定: 根據《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之精神,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若言論內容並非不實,本就應該給予最大程度的保障。原確定判決認為,在涉及公共利益討論時,僅在「言論內容不實」的情況下,始有可能認為構成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妨害。這屬於合憲性的法律解釋與權衡,並沒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情況。
焦點二:Call-in言論是否確實危害防疫與公共秩序?
NCC主張: 該節目讓民眾直接揭露未經查證的就診醫院與地點,會導致大眾恐慌、影響政府防疫調度。此外,彰化地檢署對江先生的不起訴處分是針對「有無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與中天是否違反衛廣法的行政責任無涉。
法院認定: 經查,撥打call-in的江先生是基於自身經歷,為了澄清與辯駁外界對其子及家人的傳聞而發言,內容與防疫等公共安全事務相關。彰化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亦佐證其陳述確有事實依據,且節目主持人在連線中也主動制止民眾揭露醫院資訊,難以認定有何妨害公共秩序之情事,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並無違誤。
焦點三:NCC是否享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餘地」?
NCC主張: 針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這類不確定法律概念,NCC作為獨立機關,依法經由專業諮詢會議與委員會審議決議,享有「判斷餘地」,司法機關應予以尊重,不得輕易撤銷變更。
法院認定: 法院明確駁回NCC此項主張。判決書指出,法律的抽象解釋屬於行政法院進行司法審查之核心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並無「判斷餘地」可言,司法機關本應依法律獨立審查,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之拘束。因此,NCC主張其裁罰享有判斷餘地、法院應予尊重等語,在法律上並無依據。
判決結果:NCC再審訴訟遭駁回 全案定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由審判長法官鍾啟煌、法官林常智、法官蔡鴻仁組成)在審理後認定,原確定判決在適用法規上並無錯誤,NCC所提出的再審理由,純屬其個人對於法律見解的歧異,或是對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的爭執,皆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再審事由。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NCC的再審之訴,訴訟費用由NCC負擔,中天電視在此裁罰案中獲得最終的全面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