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姓男子在2017年11月凌晨4時許,由陳姓少年騎機車載到中市屯區某橋下空地,竟因心情欠佳,兩人分持甩棍先後砸損2輛自小客車洩憤,台中地院判處應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簡男在2017年11月間某日凌晨,由17歲陳姓少年騎機車載到屯區某橋下空地,簡男因心情不好,
竟與陳姓少年砸損停在空地上的自小客車洩憤,兩人分別持向友人借用的甩棍砸打1輛自小客車的車燈、後視鏡、後門及廂蓋等多處凹陷、破裂及掉漆。
兩人砸完車後,在該處抽完菸,竟又另行起意,再砸停在附近的1輛自小客車,導致車燈、保險桿及廂蓋等多處受損。
兩輛遭砸車主發現後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簡男到案坦承犯罪,並與兩名車主成立調解,台中地院法官認為他因心情不好,竟毀損他人車輛抒發情緒,未能尊重他人財產,守法觀念顯有不足,依毀棄損壞等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中時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