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天三讀通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完成國安五法最後一塊拼圖。修法明定,退將、退休政務官赴陸不得參加對岸黨政軍或政治機關的活動,也不得向對岸旗徽歌行禮致敬,若違反相關法令,情節重大可全數剝奪月退俸,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開罰1千萬元。
行政院推動修法起源於2016年11月,有32名退將赴陸參加活動,除在場聆聽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談話,在對岸唱國歌時肅立,引發批評。
政院版草案增訂退將、卸任政務官赴陸行為管制,「退離職滿15年者,不在此限」,初審因綠委李俊俋認為對國家忠誠是一輩子義務,法條遭保留,民進黨團協商時,拿掉15年的年限,等同終身規範。
時力與部分綠委則認為規範對象應再擴大,民進黨團最終採納此意見。三讀條文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國家安全相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不得參與黨政軍或政治機關的慶典活動,也不得向代表大陸政權的旗徽歌行禮致敬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
未來退將、退休政務官若跨越赴陸行為管制紅線,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該人做出該行為日起,停止領取5年的月退俸的一半至全部,情節重大者,得剝奪退休金,已領者可追討,領一次退休俸者,處以2百萬至1千萬罰鍰。
現行條文規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從事國安業務且高度機敏性人員,上述人員退離職3年內,以及縣市長赴陸需先申請,經內政部主辦的聯查會許可後才能出發,修法增訂返台後需通報給上級機關,若未經許可自行前往大陸者,加重罰鍰為2百萬至1千萬。
針對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者退離職後的赴陸管制,修正為最短3年,僅得增加,不得縮減;當管制期屆滿,該人若前往大陸,雖不需要經過許可就可前往,但事前、事後仍需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善盡告知義務。未依規定申報者,政府可對其開罰1萬到5萬。陸委會日前表示,申報制度賦予機關寬鬆裁量權利。
中時 趙婉淳、姚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