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林姓員警9年前參加跑步測驗卻昏迷,送醫急救後雖撿回一命但癱瘓,林男提告請求國家賠償,但一審遭駁回,二審改認定總隊進行測驗時未備醫護人員,並在林男倒下時未施加心肺復甦術,判決須賠償1749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已受監護宣告的林男由家屬提告主張,2011年9月19日下午2時林男參加員警常年訓練3000公尺跑步測驗,跑步至約1000公尺處,他突然昏迷倒地,因總隊人員未依警政署規定預備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致他昏迷倒地後,未能於第一時間獲得急救。
林男昏迷後,總隊臨時以警車將他載送至基隆醫院急救,他到院前已無心跳反應,經醫生搶救後恢復心跳,但因警方延誤急救期間,致其因缺氧性腦病變,造成他言語機能喪失無法矯治、半身不遂,不能行走的症狀,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他求償2905萬多元。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林男昏迷成癱與總隊未備有救護車及醫護人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判他敗訴,但台灣高等法院佐以醫學鑑定結果,認定總隊在他倒下時未能於4分鐘內立即對之施加心肺復甦術等急救,造成其腦部長達8或16分鐘未獲供氧,須負賠償責任。
高院判決港務警察總隊須賠償林男喪失勞動能力損害及家屬的慰撫金共1749萬2481元,林及家屬、港務警察總隊不服都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