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院會上通過「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修正草案,修正條文施行後,將可擴大現行駐外人員的遴才管道,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4年,期滿應即歸建。
教育部表示,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在2012年9月1日施行後,駐外機構已無法再新進派用人員,而駐外教育人員需由具教育專長及兼具外語能力人員擔任,部分地區已出現遴才困境。
教育部表示,在教育部組織調整後,業務範圍更趨多元廣泛,極需借重學術界人士,為擴大現行駐外人員的遴才管道,因此提出修正。
依據修正條文,教育部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4年,期滿應即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