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遭槍決,廢死聯盟提告請求確認法務部核准死刑執行違法。一審認屬刑事裁判執行爭議,無行政訴訟審判權,裁定駁回;聯盟抗告,最高行政法院24日駁回,全案確定。

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主張,法務部核准黃麟凱死刑執行的「令准」,直接發生於令到3日內執行、剝奪受刑人生命的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聯盟主張,當時另有憲法法庭暫時處分及刑事再審程序進行中,法務部仍核准執行,違反相關規定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核准死刑執行函違法。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5月底裁定指出,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裁判及執行,均屬刑事司法過程。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死刑案件後,審核有無停止執行、再審或非常上訴等事由,再決定是否令准執行,屬刑事裁判執行程序。
北高行指出,死刑執行程序所生爭議,如有提供救濟必要,基於事務相近及避免救濟途徑分歧,應由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或類推適用相關規範審查,並非監獄行政所生公法爭議,行政法院沒有審判權,因此裁定駁回。
廢死聯盟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24日駁回,全案確定。
黃麟凱因殺人等罪遭判死刑定讞,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執行槍決,為總統賴清德任內首名伏法死刑犯,也是憲法法庭113年9月判決死刑制度有條件合憲後首宗死刑執行案件。廢死聯盟提告時,全台待執行死刑犯共36人,其後2人死亡,目前為34人。(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