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13日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再勇受賄、濫用職權一案,李再勇受賄罪成,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濫用職權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被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李再勇利用擔任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委書記,黔東南州委常委、副州長,銅仁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貴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六盤水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秘書長,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征收、項目規劃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4.32億餘元人民幣,其中大部分未實際取得。
2014年至2017年,李再勇在擔任六盤水市委書記、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主任期間,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令開工建設相關旅遊開發項目,濫用職權造成生態破壞損失8645萬餘元人民幣。到案後,李再勇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李再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
鑒於李再勇大部分受賄為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濫用職權具有自首情節;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查扣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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