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市一名女子去年六月到一家服飾店消費,認識已婚渣男29歲林姓男子,林男先以帳號「林道」與女子互加臉書好友,另外再開設帳號「張小天」向女子搭訕,讓女子誤以為不是同一人、互傳裸照,後來「張小天」再脅迫女子與「林道」發生關係,並拍成影片,否則就要公布裸照,甚至勒索20至35萬元。女子後來懷疑林男分飾2角,於是報警處理將他逮捕,台南高分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將林男判處3年4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林男分飾2角後,曾誘騙女子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1次,並將性愛影片傳給「張小天」,後來食髓知味,謊稱女子性愛影片未達要求,於是又以「張小天」身分,傳訊「倘未在下午6點前收到影片,先前拍攝之性愛影片,即會出現在你們愛人手裡」、「照片依舊每日至少3張全裸」等訊息,要求女子支付35萬元」或「限期依照指定劇情拍攝5部性愛影片及支付20萬元」,甚至要女子每天至少傳3張裸照,否則就要散佈裸照及性愛影片。
女子與家人事後懷疑林男分飾2角,於是報警處理,警方扣得林男2支行動電話後,利用IP位置及對話紀錄等資料,確認「林道」、「張小天」都是林男,雖林男事後已與受害女子達成和解,林妻也求情「家有幼女希望獲輕判」,但法官審理後,仍依強制性交及強制等罪判林男3年4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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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張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