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表示,自8月1日至年底,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蟳蟹,且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公開陳列抱卵母蟹,違者最高裁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新北市漁業處指出,蟳蟹為新北市重要漁產,每年8月到12月是蟳蟹類的重要繁殖期,而抱卵母蟹肩負孕育下一代的重要任務,若於繁殖期間遭大量捕撈,將直接影響蟳蟹族群補充及漁業資源永續發展,為保障漁業資源永續,依照「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
新北市漁業處表示,為了避免有心人士規避規定,亦禁止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蟳蟹,且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公開陳列抱卵母蟹。除了禁捕抱卵母蟹外,為讓蟳蟹有足夠時間生長至性成熟並完成繁殖,管制措施亦明定全年禁止捕撈體型未達法定尺寸的蟳蟹,包含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俗稱花蟹)、紅星梭子蟹(俗稱三點蟹),以及甲殼寬未滿7公分的善泳蟳(俗稱石蟳)。
新北市漁業處強調,將持續在漁港及魚市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的永續觀念,鼓勵漁民自主放流。新北市府亦將持續辦理相關稽查,如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