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停讓法規朝夕令改 警政署:維持車讓人3公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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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原定30日起,行人走在斑馬線,不論遠近,駕駛都要停讓,交通部長王國材今天表示,下週朝「行人已在近端駕駛須停讓」進行討論。警政署指出,保持現行規定汽車讓行人3公尺內。

圖為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口午後行人過馬路。(中央社檔案照片)

制接受道安講習。警政署昨晚指出,30日起只要斑馬線上有行人,不論遠近,車輛駕駛都要停讓。

王國材今天指出,有關「不論行人遠近駕駛須停讓」規定是警政署與交通部討論執法依據方案之一,但因太過嚴格,雖保護行人,會影響車流順暢甚鉅,經與內政部、警政署討論暫緩實施,26日會就另一方案「行人已在近端駕駛須停讓」進行討論,研擬保護行人執法依據。

警政署則表示,現行車輛不停讓行人先行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規定,共3項,首先,路口沒有員警指揮時,車輛在行人穿越道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即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警政署指出,再來,路口有交通人員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可認定舉發;最後,員警以攔停舉發方式執行為原則,但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可直接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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