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大同分局一名員警因讓民眾拍攝偵訊筆錄與案情相關證據畫面上傳臉書,事後遭依瀆職過失洩密罪送辦,士林地檢署認定情節輕微未造成實質損害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北市大同警分局一名外型帥氣的派出所簡姓警員,今年5月間受理一件妨害名譽案時,疏忽遭報案的陳姓民眾拿手機拍攝警詢筆錄與相關證據的照片,事後還將畫面上傳臉書,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及相關保密義務,事後遭分局依違反過失洩密罪嫌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案經檢察官調查,簡員應訊時針對洩密情事坦承疏失並表示懊悔,其行為雖涉犯過失洩密罪,檢方考量他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良好,且並未造成具體損害,全案近日偵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作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