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社是否屬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去年鬧得沸沸揚揚,今年2、3月國語日報臨時董事會改選由蔣竹君擔任董事長,但不獲教育部同意變更,提告撤銷行政處分,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本以國語日報不是由合法代表人提出聲請,當事人不適格,裁定駁回聲請,案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20日認定,蔣對外有權代表提出本件聲件,但本件沒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不合行政訴訟法定暫時狀態處分法定要件,裁定抗告駁回,全案確定。
國語日報今年2月12日第19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選舉蔣竹君等17人當選第20屆董事;3月5日第20屆第1次董事會,選舉蔣竹君等11人當選第20屆常務董事、蔣竹君並當選董事長。
國語日報兩次報教育部核備會議記錄,但教育部以國語日報未依民法第32條暨「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點第2項規定,且未依相對人函文規定修正「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捐助章程」,因此不同意變更。
國語日報不服兩項處分,提起訴願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盼能在行政爭訟確定前由法院裁定暫予核備會議記錄。北高行認為,依規定國語日報提出本件聲請時,蔣不是合法代表人,經法院命補正證明文件卻逾期未補正,屬未經合法代表人提出聲請,因此程序駁回。
案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蔣竹君經第19屆常務董事互推為國語日報的代理董事長,依章程規定,蔣自可對外代表國語日報社為訴訟行為,但定暫時狀態處分是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的危險而有必要時,在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還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暫時創設或擴張聲請人法律地位的規制處分,以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
教育部以國語日報社第20屆董事不是合法改選為由,不予核備相關會議紀錄,實在是因國語日報社自己行為所造成,且為其所可預料,這就不是屬於行政訴訟法所稱的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