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洗刷行人地獄惡名!立院三讀通過《行人交安設施條例》 影響行人通行可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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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保宏/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明確規範中央和地方,應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其中罰則方面,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者,可開罰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資料照/中天新聞)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是第11屆立委任期開始後,首個完成三讀通過的法案,條文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4大面向,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並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

條文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推動計畫,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計畫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並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討論;地方主管機關則應擬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核定後優先實施改善,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罰則方面,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比如郵筒、消防栓等,若限期未改善,可處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至於建築物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 由地方主管機關重修,重修後擅自改建者,先給予限期2個月改善,未依期限完成者,得處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政府積極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資料照/中天新聞)

為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條文也明訂,地方政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進行相關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減速設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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