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前年12月總統大選期間,爆料當時民進黨候選人賴清德競選總幹事、現任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住在綠能廠商提供的豪宅,遭求償150萬元,二審判決出爐。

王鴻薇當時指控,潘孟安在台北市萬華區的居所,是力能能源科技董事長楊宗名下的豪宅「力麒御品」,每戶至少要價5000萬元。潘孟安則宣稱,自己只是短期工作、租屋,居所3房1廳每月租金6萬8000元,王鴻薇不實影射企圖影響選舉結果,求償150萬元,並要求刪除臉書相關貼文和網址。
台北地院去年7月一審認為,王鴻薇僅憑潘孟安住居系爭房屋所有權人為力能公司董事長楊宗,以及天方公司在屏東縣有光電能源案進行中,即逕認潘孟安居住系爭房屋是遭財團供養而發表系爭言論,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判決王鴻薇應賠潘孟安50萬元。

高等法院今(8)日二審判決再認定,王鴻薇身為立法委員並為知名政治人物,明知被潘孟安與助理租用系爭房屋共同居住,卻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召開記者會公開傳述潘孟安似與財團官商勾結之不實言論,並以「金屋藏潘」暗喻接受財團供養,甚至在潘孟安於澄清記者會中已提出租約及匯款單予以駁斥並說明後,仍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於臉書粉絲專頁及影片逕向大眾傳述潘孟安謊話連連、拿假資料唬攏全民、把台灣人民當白痴等等,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認為潘孟安收受天方、力能能源科技公司之利益為官商勾結,並受財團供養而居住系爭房屋,以致潘孟安之名譽受到貶損,因此王鴻薇發表系爭言論已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應屬適當,且應移除相關貼文及影片。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