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第四台殺人卻砍得不深 法官改判傷害罪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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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方姓男子因第四台不能看,與潘姓鄰居口角,新仇舊恨一次爆發。「竹竿綁菜刀」(台語)攻擊潘男,檢方認為方男用藍波刀攻擊鄰居,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不過,法官以刀傷不深,是拉扯時劃傷,僅觸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

目前羈押在看守所57歲方男,懷疑鄰居破壞房屋,很久以前苛扣他的薪水,案發當天在套房門外埋伏,將藍波刀綁在雨傘前端,攻擊潘男,拉扯時因綑綁不夠緊實,脫落後,改用左手刺傷左腹部、劃傷害潘左手掌。

判決指出,若是故意要致人於死,可將刀柄綁在堅固的鐵管、錘子上方,而且傷勢並沒有很深,案發後在門口大叫「若刀子不還,會把房門外的雜物丟掉」,並沒其他暴力行為,恫嚇「我要殺死你」,只是要嚇人,並非深仇大恨,以及致人與死的犯意,因而更改起訴法條,依傷害罪判刑。

中時 李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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