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啟臣遭控餐會賄選!高院判決「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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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遭控競選期間舉辦餐會,涉嫌賄選,當時競選對手謝志忠控告當選無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18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江啟臣當選立法委員資格獲得確認。本案已告確定,不得再上訴。

江啟臣遭控餐會賄選,當選無效遭駁回(攝自中天新聞)
江啟臣遭控餐會賄選,當選無效遭駁回(攝自中天新聞)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本案源於113年1月13日舉行的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謝志忠與江啟臣皆為台中市第八選舉區候選人。選舉結果由江啟臣當選,但其競選團隊成員,於112年11月7日舉辦餐會時,以每人約新台幣577元的餐費招待26名環保志工,並由江啟臣於餐會中逐桌向志工致意,請求支持。

這3名競選團隊成員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不正利益罪,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謝志忠據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江啟臣對於團隊成員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知情而放任等情形。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李姓等3人及證人吳姓人士在刑事案件的供述,以及相關LINE通聯紀錄,僅能證實3人舉辦餐會的事實,無法證明江啟臣知悉團隊成員的賄選行為,或有共同參與、授意等情形。法院也未發現其他證據能證明江啟臣對賄選行為知情,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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