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Lin bay好油」林裕紘、黨工許哲賓自導自演案 桃檢偵結3條罪將2人起訴

者程正邦/綜合報導

臉書粉專「Lin Bay好油」版主林裕紘追蹤進口蛋弊端,聲稱遭恐嚇關閉粉專,被檢警查出他配合國民黨黨黨工許哲賓自導自演,桃園地檢署基今偵查終結,依偽造文書、誣告、恐嚇等罪將2人起訴。

「Lin bay好油」版主從歐洲返國被檢警帶回偵辦。(圖/資料照片)

外傳許哲賓是網軍頭,背後還有其他勢力指使,不過檢警逐筆分析許哲賓握有的1098筆臉書帳號後,並未發現其他臉書虛擬帳號使用於其他刑事犯罪紀錄。另外許哲賓已經將相關資料刪除,刑事局也無法還原。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康惠龍表示,目前尚未查出有他人指示。

而林裕紘在恐嚇案發生後,10月1日離台前往奧地利維也納,期間檢警追出許男供出全案是自導自演,林男於7日清晨5點43分搭機返台,隨即被檢警帶回釐清案情,當時林裕紘佯稱筆記型電腦在維也納候機時被偷。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康惠龍說明「Lin bay好油」案之案情。(圖/中天新聞)

對於其筆電下落,康惠龍說,當時林裕紘自稱筆電在國外失竊,檢方懷疑其說法,調閱機場X光機記錄後,確定筆電有帶出國,林裕紘才坦承返台前先以國際郵包方式,將筆電寄回台灣,由住在北部地區的友人收件。

檢警扣下筆電後,發現林裕紘早一步將電腦格式化、刪除相關資料。檢方指出,刑法第165條滅證罪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構成要件是「湮滅他人證據」,林裕紘涉嫌刪除自己的犯罪證據並未構成滅證罪,因此未依滅證罪將他起訴。

康惠龍表示,全案符合假訊息的要件,主觀上認為有惡意,形塑的言語與事實不符,造成民心浮動、言論自由遭受嚴重損害,認為林裕紘、許哲賓涉犯《刑法》偽造文書、誣告及恐嚇危安罪,將2人提起公訴。

檢方也引用「矜偽不長、蓋虛不久」、「是夫喋喋,衒玉賈石」,痛批2人以不實訊息混淆視聽、博取同情,且以VPN軟體跳板至境外IP規避查緝。由於林裕紘、許哲賓分別在12月5日及11月30日經桃園地院裁准45萬、40萬元交保,檢方將研議提出抗告,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Lin bay好油」版主林裕紘配合國民黨黨黨工許哲賓自導自演被恐嚇。(圖/資料照片)
桃園地檢署基今偵查終結,依偽造文書、誣告、恐嚇等罪將林裕紘、許哲賓起訴。(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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