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秀蓮稱李貞秀已自動喪失大陸國籍 內政部駁:須提官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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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立委李貞秀的國籍爭議持續延燒,前副總統呂秀蓮認為,李貞秀根據《國籍法》第10條規定取得國籍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必特別申請,朝野必須拋開意識形態依法行事。對此,內政部1日回應,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的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我國《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的情事。

民眾擋陸配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持續延燒。(資料照/中天新聞)
民眾擋陸配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持續延燒。(資料照/中天新聞)

呂秀蓮引述《國籍法》第10條,認為李貞秀有資格參選立委,甚至正副總統。她指出,依照《國籍法》第9條,李貞秀依法取得國籍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不必特別申請。除非內政部或情治單位出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2條的具體證據,否則根據當前兩岸各自實施的國籍法,朝野必須拋開意識形態,依法行事。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說明,《國籍法》第10條是對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訂有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的限制。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係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因此,原中國大陸人民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的資格規定。

前副總統呂秀蓮。(資料照/中天新聞)
前副總統呂秀蓮。(資料照/中天新聞)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的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我國《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的情事。

內政部做出回應。(資料照/中天新聞)
內政部做出回應。(資料照/中天新聞)

內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若不放棄我國以外的國籍,將發生同時向我國及他國效忠情形,致生忠誠義務衝突,顯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的禁止規定。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該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顯與《國籍法》所欲規範之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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