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劭/綜合報導
去年新北市一名女子過馬路時 ,被迎面而來的易姓男子用手肘撞到胸部,她攔下對方理論,易男卻表示:「是妳胸部撞我手肘。」女子報警後,新北市府也認定易男構成性騷擾,裁罰2萬元。易男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指稱該女先侵入他的個人空間才導致碰撞。雖然檢方已不起訴,但新北地院認為,女子雖有過失,但是易男疏於注意,有過失責任。因此法院認定市府裁罰有理,判易男敗訴。
女子過馬路遭手肘撞擊胸部,向男子理論後提告。(示意圖/Pixabay)
此案發生在2021年2月20日早上8時許,女子表示,當時要去捷運景平站坐車上班,被易姓男子手肘撞到胸部,於是追過去攔住他,易男表示「是妳的胸部撞到我的手肘」,該名女子感覺遭受性騷擾,於是決定報警。女子自承,這件事對我心理影響很大,事後會睡不著,所以我去看醫生,診斷出焦慮及失眠症狀,胸部也挫傷。
易男挨告性騷擾的案件由檢方偵辦,而新北市府依照《性騷擾防治法》裁罰他2萬元。檢方查看路口監視器畫面,認為易男並非故意碰觸女子胸部,沒有構成性騷擾意圖,因此不起訴。
不久後易男針對市府裁罰2萬元部分提告抗罰。易男主張,該女子是突然轉向朝他衝撞過來,「這代表她就是不想尊重我的個人空間,那就可以視為攻擊預兆」。
此外,易男主張,新北市政府的性騷擾調查小組成員都是女性,而且調查時提出問題的立場偏頗,明顯要把性騷擾的帽子扣在他頭上。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女子一開始走在行人穿越道邊緣,然後靠往中央前進,與直行的易男相撞。但是易男明明可以側身或閃避,避免碰觸該女,卻疏於注意,導致左手肘與該女胸部碰撞,就算不是故意性騷擾,仍有過失責任;女子也有過失,但不影響易男應受處罰。
法官認為,易男仍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他人實施違反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認定新北市府裁罰有理,決定判決易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