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指控遭性侵還揮手拜拜 男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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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蕭姓男子在網路認識林女3天,邀約到住處吃消夜後發生一夜情,林女事後控告遭蕭男性侵2次,檢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林女離去時還揮手說「拜拜」,屢傳林女不到庭,認蕭男強制性交罪證不足,依法不起訴處分。

蕭男與林女去年11月30日透過手機通訊軟體「Goodnight」認識 ,蕭男約她12月2日午夜來住處吃宵夜與飲酒。林女報案指控蕭男2日凌晨1時許,強脫其衣褲性侵得逞,到下午4時許又性侵1次,蕭男堅詞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

蕭男稱約林女到住處吃鹹酥雞和喝酒,順其自然發生性行為,2人睡到下午2、3點醒來後,他問林女要不要吃東西,外出買食物及保險套,回來發生第二次性行為,過程林女都沒有拒絕。

林女稱蕭男性侵她後要求陪睡一個晚上,她很害怕不敢離開,蕭男第二次性侵,她雖有掙扎,但蕭男力氣太大難以反抗,結束後她去廁所穿衣服,出來時見蕭男在講電話,她就趕快離開。

檢方調閱蕭男住處房門外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林女走出房門之際,在門口向房間內揮手說「拜拜」才離去,若林女是趁蕭男講電話時趁隙離去,應無須再向房內揮手的必要。

檢方認林女若遭受2次性侵害,離去前仍駐足與蕭男道別,與常情不符,且蕭男曾獨自外出購物,按常理林女應能以手機立即報警或離開蕭男住處,而不是等蕭男返家,承擔被再次性侵的風險。

檢方多次傳喚林女仍未到庭陳述事發經過,釐清上述與常情不符的行為,難憑林女在警詢片面指述認定遭蕭男強制性交,此外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蕭男有何妨害性自主犯行,應認蕭男罪嫌尚有不足,依法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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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羅浚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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