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員張振亮被查出以30萬元委由友人企圖賄選,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張振亮於民國111年間參選屏東縣第2選區縣議員,並於10月20日晚間在屏東縣高樹鄉一處鐵皮屋內交付新台幣30萬元給江姓友人,藉由江男過去擔任鄉民代表和公所秘書的職務人脈,企圖行賄選民。
然而,江男在行賄前將賄款藏於農地工寮內,隨後遭到檢調人員搜索查獲,全案因此曝光。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江男對賄款用途有「給樁腳」、「讓江男自行處理」、「辦說明會」等不同版本,難認江男有受張振亮委託行賄的意圖,檢方也未提出足夠的補強證據,因此判決張振亮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則認為,張振亮交付賄款後,雙方長達1個月的時間內並未準備或討論說明會,認定張振亮與江男有預備賄選的犯行,因此撤銷判決,改判張振亮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案經張振亮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調查完備,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