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陸配立委李貞秀3日正式宣誓就職,但因無法放棄中國大陸國籍,遭執政黨質疑違反《國籍法》相關規定。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下午出席部務會報後記者會表示,內政部已兩度發函立法院說明《國籍法》第20條規範,未來若立法院持續不理會,可能需要到憲法法庭處理院際爭議,但不是由內政部對立法院。

劉世芳重申,得以解除立法委員職務的機關是立法院,內政部的職權「沒有辦法及於立法委員」,但內政部會一再提醒立法院應本於職權行使,並基於《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處理解職。她強調,到目前為止,對於李貞秀到底有沒有提出放棄國籍申請,內政部仍然無從得知,因為內政部不是她要給正本的機關,該給正本的機關是立法院。
劉世芳說明,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因此在就職、到職之前,就必須要開始申請放棄國籍,也就是說李貞秀需要提出「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官方證明。她指出,李貞秀未必可以提供給內政部影本,內政部希望她提供給立法院,目前內政部函送立法院2封以上的公文書,立法院到底有沒有取得李貞秀放棄申請的文件,到目前為止不得而知。
內政部法制處處長鄭信偉補充說明,從憲法的權力分立角度來講,立法院有立法院的權限,行政院所屬機關也有其權限,對於這部分如果產生某些爭議,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可到憲法法庭尋求院際爭端處理。劉世芳也補充,院際之間的爭議處理會到憲法訴訟,不是內政部對立法院。

內政部書面報告指出,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第224段指出,立法院與有關機關就此發生權限爭議時,除由立法院與有關機關所屬最高國家機關協商解決,或依憲法相關途徑處理外,立法院自得於協商未果時,依法向憲法法庭聲請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針對立委調閱資料部分,法制處代表說明,政府機關得不提供立委索取資料的法律依據,是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列9款政府資訊應不予提供的情形,像是核定為國家機密、法律規定應秘密事項、作成意思決定前的內部擬稿、侵害個人隱私等。法務部105年函釋指出,立委雖基於問政需要,但若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求提供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法制處代表指出,在政府機關對立法院調閱資料部分,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內容,立委質詢逾越質詢權所得行使範圍、屬於行政特權範疇、為保護第三人基本權所必要、基於契約義務或攸關國家安全而有保密必要等,受質詢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本於職權而為相關利益衡量後,對立委質詢事項,都有權於適當說明理由後,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

劉世芳表示,稍早在法制研析的部分講得很清楚,有一些是機關首長可以自行決定,機關首長考量本於職權的相關利益衡量,這部分有提供給各部會參考,她身為內政部的機關首長,「密件以上」的公文完全不予提供。至於是否會接受李貞秀質詢,劉世芳僅說,可以查看法律對質詢權與調查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