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高雄李姓男子涉嫌販毒,警訊時坦承不諱,但到了法院翻供,且指稱偵訊時被上銬;法官認定,做筆錄時未卸下手銬為「不正方法」,加上證人供詞前後不一,判李男無罪。
手銬示意圖。(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李男在民國110年5月涉嫌將10包「黑色鐵觀音」毒咖啡包,以新台幣3500元賣給盧姓少年;經警方持搜索票搜索查獲,當時李男在檢警偵訊時坦承有販毒給盧姓少年。
但到了法庭時,李男改口否認販毒,且告訴法官,「我被抓的時候已經吃了安眠藥,準備要去睡覺,在警察局的時候我已經睡著。」
李男說,警察叫他起來做筆錄的時候,他的意識不清楚,更忘了後面的事情,他告訴法官自己沒有販毒給盧姓少年。
李男的辯護律師為法扶律師,律師在法庭說,依照法律規定,警方不能在不分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一律上銬,被告經拘提到小港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時,並沒有自殘、攻擊等行為,也沒有脫逃意圖,警方沒有必要上銬。
法官認定,以上銬方式進行訊問,恐有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的心理壓力之虞,上銬會讓被告身心狀態受到壓迫,此為「不正方法」,應無證據能力,否則等於是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為由,一律對犯罪嫌疑人上銬訊問,嚴重侵害人性尊嚴與基本人身自由。
另外,法官也認為李男和證人說詞前後矛盾,從通話紀錄來看,只能證明2人在前一天確實有通話,但無法作為李男當天販毒證據,法官審酌以上論述,判定李男無罪。
根據媒體報導,警方在偵訊李男時,全程有法扶律師陪同,員警不解當時2人若對上銬有疑慮,為何李男、律師皆未提出,但法官卻採納嫌犯這番說詞。
此無罪判決一出,引起基層警方譁然,有員警在社群媒體臉書(Facebook)說,「不上銬人出事跑了,再辦警察縱放人犯?」、「照這邏輯,以後庭訊也要卸掉所有戒具,法警也要退下,免得犯嫌心裡有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