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一間食品公司因資遣一名員工未在期限內支付57元資遣費,離職員工未收到款項提出檢舉,該公司因違反規定遭縣政府開罰30萬元,罰款金額超過應付資遣費5千倍。

這起勞資爭議起因於該食品公司招募須送貨的業務員,但公司公務車數量不足,部分業務員必須自行開車,由公司補貼油錢,該名新進員工第一天上班時表示希望以機車送貨,公司與他協調未達共識,最後以安全考量為由將他資遣。
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在30天內完成資遣費給付,公司原本承諾給付一天薪資及57元資遣費,該員工遲遲未收到相關款項,因此向雲林縣政府檢舉申訴,縣府勞青處調查後確認該食品公司違法,依法開出30萬元罰單。
雲林縣勞青處表示,此案例罰則確實不符合比例原則,縣府也向中央反映其盼修法,對非故意或金額輕微且願意立即改善的雇主能有裁量減免空間,避免造成微型事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