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彈!內政部新規 大陸人士來台定居須放棄原籍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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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賴清德反統戰拋震撼彈!內政部近來預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時,除了原本要求的「喪失大陸戶籍公證書」外,還必須檢附未持有或已放棄(註銷)原籍護照的公證證明。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圖/資料照)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圖/資料照)

賴清德於今年3月召開國家安全高層會議,針對台灣當前面對的5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其中包含請內政部、陸委會等相關機關就國人同胞申請大陸涉及身分認定的各種證件,包括: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等,持續進行必要的清查及管理,尤其是對國家有忠誠義務的軍公教人員,以嚴防並遏制大陸藉「融合發展」為名,進一步採取試圖扭曲我國人對國家認同的統戰操作。此外,原籍中國人士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照我國法律放棄原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

圖取自內政部網站。
圖取自內政部網站。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新增規定依大陸委員會114年5月5日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之「原籍」及於大陸地區護照之函釋意旨爰擬具本辦法第30條、第31條修正草案,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外,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內政部表示,此案修正內容係為落實總統於114年3月13日「國安高層會議會後記者會」宣示之「五大國安統戰威脅及17項因應策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屬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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