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經信託管理後,衍生的地價稅依法應該由受託人繳納,如果不繳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台北市一位于姓民眾受託管理4筆土地,卻不繳受託管理土地所生的地價稅102萬餘元,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扣押他的存款5天後,于將稅款全繳清。
這件執行案比較特殊的是,通常一般自然人民眾會將土地信託給公司法人管理,于姓民眾卻是接受承先開發有限公司的信託,管理台北市大同區的4筆土地,卻沒有繳納土地產生的108年度地價稅102萬餘元,被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山分處在5月20日移送台北分署執行。
台北分署收案後在5月28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于某的銀行存款。收到執行命令的于某對繳地價稅不以為然,多次打電話到台北分署爭執他是受託人,地價稅應該是信託他管理的開發公司繳納。
台北分署執行官檢視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主動向于某解釋,讓他了解「稅該由他繳」,6月3日于某捧著現金到台北分署將地價稅全數繳清。
基於這個案例,台北分署呼籲民眾,對於欠繳的稅捐、罰鍰、費用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規定繳納,如對義務的履行有疑義,應主動洽詢相關機關,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對執行程序有疑問也應該與行政執行署聯絡,由執行官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