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67歲老婦前年底騎機車在彰化市自強路,不慎勾到路邊1名董娘的手提包,害董娘慘摔,當場臉部撕裂傷、鎖骨骨折,董娘提告過失傷害、附帶高額損害賠償金160萬元,法院審理後,老婦人除被判處拘役20日,還須賠償董娘42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前年11月7日中午,59歲陳姓董娘與丈夫前往彰化市知名素食餐廳用餐,她先下車看先生把車停在餐館對面路邊,此時從事素食外燴的老婦人剛好騎機車經過,董娘背著包包的左手突然向前舉起,老婦反應不及,右邊機車的煞車把手當場勾拉到包包,害董娘當場跌倒在地。
擔任彰化市某五金外貿公司負責人的董娘主張,因為這一勾一摔,造成她右側鎖骨骨幹移位閉鎖性骨折、臉部撕裂傷,手術住院了4天,提告請求醫療與看護費用15萬餘元、休養6個月無法工作薪資損失44萬餘元、復健費20萬元和精神慰撫金80萬元,合計160萬餘元。
被告老婦則辯稱,當時董娘丈夫準備把車迴轉到對面餐廳路邊停車,她把注意力放在小客車上,董娘自己突然站出來到白線外,還突然把左手舉起,才會不慎勾拉到,董娘也應負5成過失責任,但因無法舉證不被法官採信。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時,調閱董娘財稅資料,認定她事故前就未從台灣公司領薪、事故後大陸公司的薪資仍按月給付、並未中斷,難認有薪資損失,而後續治療復健費用則依實際負擔計算約6萬餘元。
法官審酌,原告高職畢業後擔任公司負責人,並在大陸地區工作,年度所得逾百萬元、且名下資產逾1200萬元,被告名下僅1部汽車,包辦素食外燴、所得不固定,認為精神賠償以28萬元為適當;總計賠償金額為50萬餘元,扣除董娘已獲汽機車強制險之特別補償基金7萬多元,老婦人仍須賠償董娘42萬4227元。
中時 謝瓊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