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炒股案2鑑定人出庭 直言「判決非常不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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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因涉嫌炒作「台灣信託憑證」TDR,2021年一審遭判刑18年,案件上訴高等法院更二審昨(9)日再度開庭,2名大學法學院院長擔任出庭擔任鑑定人,均對於判決與認定表示意見。

台灣高等法院。(圖/資料畫面)

鍾文智被控涉嫌在2010年、2011年間炒作6檔TDR股票,經過台北地院審理後,引用財政部第900號公告,認定「台灣信託憑證」 TDR是外國有價證券認定我國有價證券,因此重判他18年徒刑,,判決一出引起法界議論,鍾男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

9日上午該案二審再度開庭,傳喚2名鑑定人(證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與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誠到庭,兩人分別在陳述過程與公訴檢察官及合議庭法官認知相不同,一度言詞交鋒。

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誠指出,金管會所主張核定的台灣存託憑證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乃依據第900號公告,且主張台灣存託憑證是第900號公告中所指「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有價證券」,但台灣存託憑證事實上為我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認為並不在第900號公告所核定「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範圍內,表示「這樣的判決非常不妥適」。

另名鑑定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於1987年任職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而第900號公告就是第二組所負責處理,他表示「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並非外國有價證券;900號公告發布時國內還沒有台灣存託憑證存在,根本不在核定範圍內,並無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

檢察官在法庭上頻頻詢問二人在參加TDR相關研討會議時是否收錢?甚至質疑二名教授私下是否曾與被告律師、或是被告本人見面,為何願意出席擔任鑑定人,與被告律師言詞交鋒。此案有法界人士認為,台灣存託憑證並非第900號公告所核定範圍,但合議庭法官仍對被告重判18年,對於此判決與依據有所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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