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案 八仙樂園停業處分無不當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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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5死484傷的「八仙塵爆」案,意外發生地「八仙樂園」,為交通部觀光局以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裁處業者「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5萬元罰鍰,並命八仙樂園立即停止營業,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5日審結,認定罰款有理判決駁回確定,並逆轉改判觀光局勝訴,廢棄原審撤銷立即停業處分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最高行認為,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認為八仙樂園育樂公司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包括擅自將未取得使用執照的遊樂設施對外開放營業,以致發生塵燃事件,造成數百名民眾傷亡,已構成情節重大,原處分命其停止全部營業至本件塵燃事故責任釐清,及對於消防、急救及安全設備等缺失的調查及改進為止,以促使八仙樂園育樂公司作整體經營管理能力之檢討改進,基於維護公共場所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目的所必要,停業處分範圍不以已發生損害的區域為限,並不是沒有理由,原判決撤銷立即停業處分,顯然不當,應廢棄發回重審。

2015年6月27日發生的八仙塵爆案,經營者八仙樂園育樂公司,不服被觀光局裁罰5萬,及被命令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原告經營「八仙海岸」園區共分「八仙水上樂園」、「八仙大唐溫泉」、「八仙詩泊溫旅」、「八仙生態世界」四大園區;園區面積廣大,且各自獨立,本件違規行為,是未取得使用執照的6、7、8遊樂區區域,違法分割出租對外開放經營;其違規地點也在6、7、8區域內,停止營業的範圍應限於違規的活動場所,不應擴及與本件案情無關的全部園區。

案經八仙樂園育樂公司和觀光局各自提上訴,最高行15日駁回八仙的上訴,罰款5萬元確定,另廢棄八仙不服全面停業勝訴部分,發回北高行更審。

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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