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學輔法三讀 未成年學生輔導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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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布實施的《學生輔導法》,10年後首度檢討修正,立法院7月8日初審通過《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29)日送院會二、三讀通過。其中條文明定,對於未成年學生進行輔導諮商時,經過學生同意後,得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立法院學輔法修正三讀。(圖/中天新聞)

隨著各界重視學生心理問題,2014年立法通過的《學生輔導法》,此次修法是因應當前校安事件頻傳、校園輔導量能不足等問題,同時回應民間對於增加輔導人力編制、落實三級輔導機制、提升專輔人員待遇等訴求。

今日《學生輔導法》修正三讀通過,增加校園的專業輔導人力,未來在高中以下學校,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編制調整為20班以下設置1人,每滿20班增加1人。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編制調整為12班以下設置1人,每滿12班增加1人。預估修法後國民中小學將再增加603人,總數達到5942人,以提升各學校的輔導人力量能及資源。

至於高中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學生輔諮中心,除了依所主管學校數每20校設置1人外,增列以學生總數4500至5000人設置1人的規定;另教育部得考量特殊情況,在校園專業輔導人員總數6%範圍內,依需求核予特定主管機關外加人力,修法後至多可增加192人,較現行增加約30%。大專校院專業輔導人員生師比,也從1200比1修正為900比1,預計增加216人。

此外,此次修法納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增訂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做為學生輔導原則條文,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有關係兒童的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條文修法明定,當學生輔導涉及不同主體之間權力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少權益保障,採取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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