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市林姓男子受胞妹之託,到超商接臉書結識的已婚女網友A女,林男見A女是中度身心障礙者,尾隨A女進超商廁所性侵得逞,檢方依乘機性交罪起訴林男,新竹地院則以A女是否違反意願方式性交行為,證述前後不一等理由,判林男無罪。
這件身障女在超商廁所遭性侵案,發生在去年6月30日下午1時許,事後林男和A女在超商續聊半小時後逕自返家,讓A女在超商等至翌日凌晨1時許,才由林男妹妹的男友前來接送離開,A女將過程告知丈夫後報案。林男則堅詞否認乘機性交犯行,辯稱有問A女是否可以發生性行為,A女說可以。
A女偵查證稱,當天在超商她要去廁所,林男就跟著進來,說想要跟她發生性行為,她說「不要」,「我是有先生的人,請他放尊重一點」,林男就把門關起來,後來她和林男就
發生那種事情。
林女原稱是林男強行脫其褲子性侵,後稱是自己脫掉褲子和內褲,放在廁所垃圾桶旁邊,然後再躺到地板上開始跟林男發生性行為,結束後2人一起從廁所內走出來。
超商廖姓女店員證稱,林男和和A女進去廁所前,有擁抱及親吻等親密肢體動作,一起從廁所中走出來時,A女還邊走邊拉褲子,2人並一起在休息區聊天,交談甚歡,神情都很正常。
法官認為,A女已婚且有懷孕生子,對性交行為當有相當程度的認識,A女雖是中度智能障礙,但有生活自理能力,審理時A女知悉性交行為的意思,非起訴書載為「肢障」及「視覺障礙」之人。
法官以無積極證據認定林男對A女為性交行為時,A女因心智缺陷而不能或不知抗拒性交,加上超商廖姓女店員偶見2人案發前後相處情況,當無虛構情節的動機存在,未能形成林男涉犯乘機性交罪的確信心證下,諭知林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