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國榮炒股聲請二審法官迴避被駁回 聲請釋憲遭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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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CTWANT

曾創下司法史單一個案最高交保金4億元紀錄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涉炒作龍邦公司股票,經檢察官先後起訴,朱國榮聲請高院承審法官紀凱峰迴避,遭駁回確定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憲法法庭認為不符合聲請要件,裁定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曾創下司法史單一個案最高交保金4億元紀錄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炒股案陸續被判刑(圖/CTWANT)

朱國榮提出聲請指出,他在2011年2016年就同一檔龍邦公司股票之單一買賣行為,經檢察官拆分成6段分析期間先後提起公訴,先繫屬之案件分案至台北地方法院,由當時受命法官紀凱峰審理宣判,後繫屬之案件,上訴二審高院後分案由紀凱峰審理。

朱主張,紀凱峰法官就他2011年買賣龍邦公司股票涉犯證券交易法一事已有定見,更在公開場合作為教材多次發表影響聲請人案件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就未確定判決發表評論之不當行為,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難期將有公平審判之可能,聲請法官迴避。

法院駁回朱的聲請確定後,朱聲請釋憲主張, 法院駁回裁定牴觸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且他的基本權利受立即且重大之損害,且該損害無法經由正常管道予以救濟,聲請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在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裁定或判決作成前,停止訴訟程序。

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朱國榮的聲請只是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就何一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之處,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另朱國榮因涉國寶集團涉掏空、內線交易、炒股三大弊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囚16年,他因涉炒作龍邦公司股票,經檢察官先後起訴,高院另依高買證券罪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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