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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死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將開庭辯論。法務部今晚表示,堅持死刑制度合憲,主張「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等7大理由,書狀送交憲法法庭。
死刑存廢為台灣社會矚目議題,憲法法庭將於4月23日針對37名待決死囚提出的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進行言詞辯論,聚焦死刑是否違憲、若合憲須要有何配套措施等爭點。憲法法庭最快將於今年7月下旬做出判決,是否影響死刑存廢或牽動修法,各界高度關切。
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因應此次辯論籌組訴訟因應小組,積極召集學者專家多次開會研商訴訟策略,蒐集相關外國立法例及主要國家憲法訴訟情形,擬定言詞辯論意旨書,將由檢察司司長郭永發帶領訴訟團隊,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的立場,希望維持憲法法庭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
法務部言詞辯論意旨書於今天晚間送至憲法法庭,堅持死刑制度合憲有7大理由。
首先,死刑是重大爭議問題,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而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釋憲前後,立法、行政機關對於廢除死刑已有相當程度共識,反觀台灣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共識,民意有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
第二,死刑制度歷經多次憲法審查均認為合憲,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大法官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並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
第三,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亦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應屬合憲的法定刑,生命權固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之,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的「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的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
第四,亞洲多數國家仍維持死刑,禁止死刑尚非有共識的國際法原則,目前全球尚有許多具影響力的國家,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仍堅守死刑制度,亞洲國家普遍存在死刑,日本及南韓均有對死刑違憲審查過,目前仍然維持死刑合憲判斷;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國際法上未絕對禁止死刑,難認禁止死刑為有共識的國際法原則。
第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日本最高法院、南韓憲法法院等國外實務判決皆認為死刑不違反比例原則。
第六,死刑在國內意見分歧嚴重,基於司法自制,宜由行政或立法機關形成決定。
第七,死刑存廢在國內具高度爭議性,如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恐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
新聞稿最後提到,法務部尊重憲法法庭對於法規範違憲審查職權,但冀望憲法法庭應審酌本國歷史背景文化與歐盟國家迥然不同,不應將歐洲廢除死刑經驗直接移植至國內;憲法法庭歷次解釋認定死刑制度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憲法法庭應維持以往一貫死刑合憲見解,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