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黃姓男子與女同事小真(化名)發生性關係,事後卻挨告性侵,被檢方以強制性交罪起訴,但黃男反駁,當天小真穿緊身牛仔褲,不可能只用1隻手就把她的褲子與內衣脫掉,是對方「配合」才能發生性行為。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小真下體與腿部沒有相關傷痕,與描述不符,判黃男無罪。
小真指控,2007年1月他邀黃男看完電影後,對堅持要幫忙搬東西到新家,兩人才一同上樓,坐在沙發上聊公司瑣事時,突被黃男用左手扣住兩隻手腕,再架到頭後方,接著用另一隻手解開牛仔褲、內衣。
但黃男反駁表示,小真當天穿著紅色的套頭毛衣,幫忙脫毛衣時還配合把雙手舉高,脫內衣時也有把身體側向一邊,因為她下半身穿緊身牛仔褲,腳踝的部分非常難脫,她還配合把腳背打直,好讓牛仔褲可以脫下。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小真如果是遭強行拉扯牛仔褲性侵,下體和腿部應有相關傷痕,一切顯然與說詞不符,因事證未明,判黃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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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張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