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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身高未達標消防員受訓資格遭取消而聲請憲法審查。警界也曾發生類似案例,具跆拳道黑帶資格的林姓男子通過警察特考,受訓複檢身高差1公分、未達165公分標準遭退訓。
警界也曾有因為身高未達標而遭退訓的案例。(圖/中央社)
陳女參加民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108年1月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但因她身高為158.9公分,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身高標準,被廢止受訓資格。
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認為相關規定侵害憲法賦予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
內政部消防署對此指出,若消防人員無一定身高難以有效安全地運用設備及戰技,因此要求消防人員的身高確有實際需要。
消防署綜合企劃組長陳坤佐下午告訴中央社記者,有關特考班學生在入訓時須做體格複檢,這是依照考試規則所規定,且入學簡章都有說明,考生也都知道此規定,考生報到時須繳交體格檢查表,這是考生在入訓前到各地衛生局或公立醫療院所進行檢查的結果。
陳坤佐說,對於相關檢查結果,消防署訓練中心都予以尊重,也會對此部分進行審查認定結果。
對於部分考生會進行第2次複檢,陳坤佐表示,是因入訓時,檢查人員以目測角度發現其身高明顯接近標準值,有所疑慮,才會帶至附近衛生局或公立醫療院所進行複檢。
陳坤佐提到,進行複檢主因,是從過去經驗中發現,某些考生會在第1次檢查時,疑透過腳墊物品或頭髮綁高等方式,導致檢測有所誤差,所以這是要確保考試的公平性。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類似陳女案例,在警界也曾發生過。具跆拳道黑帶資格的林男於2011年通過錄取警察特考,他到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報到受訓後,因身高複檢為164公分,距警察特考相關規定還少1公分,因此被取消受訓資格、退訓。
林男不滿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有跆拳道黑帶資格,絕對可勝任警察工作,認為警察靠的是強制力,並非以體型高壯決定,且警方鑑識單位及指揮交通等許多工作,身高並非為勝任的重要因素。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審理認為,警察工作具特殊性,訂身高限制合理,依此判林敗訴。
警專去年也曾對此案對外表示,正期學生的招生簡章中所規定的身高、體重等限制,都是為警察維護治安的特殊工作性質需要所訂,這些規定已行之有年,不符標準就會被取消資格。(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