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0日桃園恐怖SPA池吸人案,一名11歲男童在自家社區SPA池游泳,手臂突遭排水孔吸住溺水,造成腦部受損,從此生活無法自理,家屬憤而求償3400萬元,一審判賠222萬餘元,上訴後二審改判611萬餘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2017年7月30日下午兩點多,11歲林姓男童在社區SPA池戲水,但因排水孔蓋螺絲鏽蝕,造成排水孔剝落產生強烈吸力,男童手臂前20公分瞬間被吸入,無法掙脫,接著整個人被拉進水中,溺水時間長達8分鐘,最後失去意識。當吸水孔靜止時,男童整個人以蜷曲姿勢轉為雙腳扶起,目擊者見狀後立即前往搭救。
送醫急救後,除了手臂明顯有一截紫色傷痕,男童亦患缺氧性腦病變、肢體功能嚴重受損、併發吸入性肺炎之重傷害,至今無法清楚表達、四肢無力、平衡感弱,需使用助行器輔以走路與生活,未來須持續復健,並請全日看護照顧。
男童小小年紀勞動能力喪失85%,家屬實在無法接受,向保養SPA池的楊姓業者提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訴訟,楊男遭判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後與家屬以140萬元和解,獲2年緩刑機會。
此外,家屬亦向SPA池保養業者、物業公司與管委會求償3400萬元。一審法官認定家屬也有過失,須負起一半責任,故判決物業公司、SPA池保養業者須連帶賠償男童182萬餘元,並賠償男童父母各20萬元精神撫慰金,社區管委會則免賠。
家屬不服繼續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物業公司與楊姓業者確有疏失,必須賠償。依照男童的餘命約到2090年為止,所需看護費達802萬餘元、復健費72萬餘元、勞動力減損251萬餘元,以及精神慰撫金250萬元。
然而,因SPA池公告12歲以下需家長陪同,但家長卻讓男童孤身一人,故高院認為家屬與男童亦有過失50%責任。因此,高院改判男童可獲賠561萬6331元、父母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共獲得611萬6331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