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去年9月間於台中某KTV,與另名顧客曾男互看不順眼,雙方起口角衝突,吳男向友人王男索討保管的彈匣後,開槍擊斃曾男。台中地院今天依殺人等罪判吳男15年,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吳男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凌晨與友人前往台中市梧棲區某KTV消費,吳男酒後與KTV內他人發生口角,吳男即以通訊軟體,要友人蔡男(另案偵辦)將保管的手槍、子彈送至KTV,蔡男立即依指示送至店內。
吳男在店內拿出槍枝時,KTV負責人邱男及店內女陪侍陳女,立即不斷安撫吳男,經吳男的女友李女至店內安撫,李女趁機取走彈匣及子彈,交給吳男的友人王男。
當天凌晨4時40分,店內其他顧客曾男等人步出店外,與在店外的吳男雙方互看不順眼,雙方發生口角衝突,經其他人勸阻下,曾男等人準備離開。吳男見曾男等人欲折返理論,便向王男索討彈匣後,將彈匣裝入槍枝,對曾男近距離開槍致當場死亡。
吳男犯案後將作案使用槍枝,棄置於附近草叢中後逃逸,經警方通知吳男與王男到案送辦,檢方偵辦後,依殺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將吳男等2人起訴。
全案原先將由國民法庭審理,因吳男與王男聲請不行國民參審,台中地院審理後,審酌避免影響死者的未成年子女,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今天依槍砲罪判吳男5年2月、殺人罪判12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另依幫助殺人罪判王男5年10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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