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車禍再「行刑式槍決」仇家!葬儀社員工賠400萬換6年 判16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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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賠錢減去部分刑期!宜蘭市前年發生的街頭「行刑式槍殺」驚悚事件,案子到二審嫌犯都仍被判22年的徒刑,不過到了最高法院出現「轉機」,談好賠償4百萬給家屬的他被減刑6年。

回顧發生在110年,於宜蘭市縣民大道二段跟環市東路口的案子,在葬儀社上班的兇嫌劉子琰,因為跟仇家羅姓男子結下恩怨,羅男屢次對劉子琰的家人砸車砸店,弘仁會嘉義分會更幫羅男帶話,嗆聲「要圍剿你」,因此劉子琰萌生想殺害羅男的念頭。

他因此在案發地點製造假車禍,羅男下車察看時他突然大吼:「站好!」羅男突然被吼愣了一下,而也就是這要命的片刻,慘遭劉子琰開槍射擊,見羅男被射到後還能上車要踩油門逃跑,他再走到駕駛座車門外補2槍,羅男最後左側顱部中彈,子彈貫腦送醫不治。

而羅男身旁的吳姓友人也被射到,因此左手橈骨骨折,劉子琰犯案後隨即攜槍自首,全案進入法律程序,一審法官認為他曾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判1年6月,但在緩刑3年期間「不知悔改,除了以槍彈殺人,甚至朝素不相識的吳OO開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依殺人罪處18年徒刑,殺人未遂處刑7年,犯槍砲罪部分判2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22年,其中有鑑於他自首後坦然接受檢警訊問,因此刑度方面已有減刑。

二審時劉子琰坦承持槍殺人,但已為當時車內只有羅男,他不認識吳OO,也沒有要對他開槍,當時注意力都在羅男身上,沒有注意到吳男也在車內,他沒有對吳OO殺人未遂的犯意,法官認為劉未與羅男家屬和解、賠償損害,應予以嚴懲,劉雖然有向吳致歉,仍否認殺人未遂犯行,一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法院。(圖/翻攝畫面)

最高法院審理時,劉子琰的刑度出現「轉機」,理由是法官採信他表示「有心和解,但因被害家屬委託民代介入所以和解破局」,二審以他沒跟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賠償而認為其犯後態度不佳,「猶待慎酌」,撤銷發回更審,而在更一審時他以4百萬跟被害家屬達成調解「按期履行」,更一審的法官最後參酌被害家屬意見,劉子琰涉及殺人未遂的部分被撤銷,改判16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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