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當新聞變成利刃 誰來為被傷害的名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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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品橋

在新聞媒體被稱為「第四權」的現代社會,它不僅是一項權利,更是一種責任。媒體的影響力可以促進改革、揭露真相,也可以因為一則不經查證的報導,摧毀個人或企業多年來累積的信譽與努力。

媒體應受到法律適當監督,不能成為惡意傷人的武器。(圖/ChatGPT製作)
媒體應受到法律適當監督,不能成為惡意傷人的武器。(圖/ChatGPT製作

近日數起法院判決陸續曝光,揭露部分媒體在報導某房仲業者涉及刑事案件時,未經嚴謹查證、不完整呈現事實,甚至直接將已離職多年的員工與現任公司掛勾,引導輿論錯誤連結,造成企業聲譽重大損害。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該媒體對於已公開可查的司法判決內容「未查證即報導」,構成明顯過失,並判決需於公開平台刊登被害企業勝訴的判決啟事。

更令人遺憾的是,這樣的錯誤並非偶發,而是一再發生在多起企業相關報導上,已非單純的人為疏漏或偶然失誤所能解釋。這些案件提醒我們:當媒體缺乏查證與自律,原本用來監督社會的報導權力,反而可能淪為傷人的利刃。

從法律角度來看,媒體若未盡查證義務,即便主張「公共利益」,依然無法逃避民事責任。《民法》第184條明定,若因過失發表不實言論,致人名譽受損,應負賠償責任。法院更進一步要求刊登啟事的範圍涵蓋當初相同傳播平台,以最大程度還原事實,這不僅是對被害人權利的補救,也是一種對社會大眾的教育與警醒。

這些案例暴露出部分媒體在運作上,已與「公共性」與「專業性」漸行漸遠。若報導內容可以反覆與法律規定相違,甚至在明知資訊錯誤後仍拖延釐清真相,那麼我們還能如何信任這樣的媒體?新聞自由並非無責的保護傘,它建立在真實、查證與尊重法律的基礎之上。

我們不否認新聞自由的價值,但更要堅守「自由來自於自律」。如果媒體可以在缺乏事實基礎下輕易發出指控,那麼下一個被犧牲的,可能是任何一位無辜者。社會需要媒體監督,更需要媒體被監督。

在此也提醒各界:當新聞不再基於事實,而變成操控輿論的工具,那麼它就不再是民主社會的守門人,而是信任崩塌的導火線。願這些錯誤案例能成為媒體自省的契機,而非繼續推託責任的藉口。

※以上言論不代表中天新聞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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