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網路時代來臨,接受資訊的管道不再只有電視、報紙,網紅、直播主儼然成為新的意見領袖,有鑑於此,公平會為了防範網路廣告不實,將網紅、直播主納入規範,若涉廣告不實,將處新台幣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網紅、直播主。(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公平會今天宣布,考量網紅、直播主等推廣銷售、代銷商品或服務日益普遍,為了防範網路廣告不實,委員會議已經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如果涉有廣告不實,將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根據處理原則,「網路廣告」指的是事業為了銷售商品或服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以招徠交易機會的傳播行為,包含事業自身網站廣告、購物網站廣告、網路商店廣告、社群網站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及網際傳真廣告等。
公平會指出,廣告主不得有不實廣告,否則公平會將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當網紅、直播主等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屬賣家身分,如果內容涉有不實,此時網紅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予以開罰。
即使網紅不是賣家身分,而是幫廠商代言,公平會表示,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是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此時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的身分,如果廣告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也得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
公平會特別提醒,如果網紅明明知道內容不實,仍和廠商故意共同做出不實廣告,網紅和廠商會同時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處罰。
公平會呼籲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時,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的身分,均應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勿踩廣告不實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