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女子在台北市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勸募流浪狗照護公益基金卻7度遭警告發,蕭女以警方違憲等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上訴高等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審理,但新北地院審理後仍認為,集會遊行法雖規定勸募可不經申請,但並不代表即可占用道路(含行人徒步區)置放物品妨礙通行,判決蕭女仍應支付7張罰單共1萬500元罰鍰,並負擔包含上訴在內共1050元訴訟費。
蕭女在2018年5月1日、5月16日、5月20日、5月23日、5月26日、5月27日及5月30日晚間,在台北市峨嵋街西門町行人徒步區辦理流浪狗照護公益勸募活動,萬華警分局漢中所以蕭女有「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等違規事實,7度開單告發共罰1萬500元。
蕭女認為,集會遊行是憲法賦予權利,不得任意剝奪,且員警開單告發的依據為台北市文化局「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管理辨法」,位階遠低於憲法,地方政府行政命令不可牴觸法律,她為維護憲法所賦予權益,提出行政訴訟討回公理正義。
新北地院一審判決蕭女敗訴,蕭女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後,高等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審理。
新北地院認為,蕭女在西門徒步區擺放內有小犬之狗籠、箱子、塑膠椅、地墊、告示牌、礦泉水、動物照片及其它物品,佔據約1/5路面寬度,已妨礙交通,且蕭女也未申請取得核准得占有使用上開行人徒步區場所之權利。
新北地院指出,集會遊行法雖規定勸募可不經申請,但並不代表即可占用道路(含行人徒步區)置放物品妨礙通行,判決蕭女應支付7張各1500元、共1萬500元罰鍰。本案仍可上訴。
中時 陳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