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人間蒸發35年 父母苦等忍痛收「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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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童35年前在自家樓下玩耍後突然失蹤,父母遍尋不著就此人間蒸發,直至進入父親忍痛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審酌相關資料裁准後公告,半年內仍無消息,將依法宣告死亡。

男童失蹤35年家人忍痛聲請「死亡宣告」。(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男童失蹤35年家人忍痛聲請「死亡宣告」。(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1990年某日男童在母親陪同下與鄰居小孩在家樓下玩,媽媽短暫上樓準備晚餐,忙完回來卻不見兒子與鄰居,查問得知鄰居小孩已自行返家,家人四處找尋卻不見男童蹤跡就此人間蒸發。

家人當晚向警方報案,鄰居們也幫忙到處尋覓,但當年監視器尚未普及畫面有限,警方也查無線索,多年來男童父母持續懷抱希望,有任何可能找到孩子的消息都不放過,至今已超過35年,男童仍然全無音訊生死未卜。

依《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滿7年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死亡宣告,《家事事件法》亦明定法院在准許前,須先進行「公示催告」,並於公告六個月期間,供失蹤人或知情人士通報現況,男童父親日前忍痛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調閱全國刑事前案查詢、勞健保就醫資料與出入境紀錄,均查無男童任何活動紀錄;社會局也無男童任何社福福利與補助請領,法官認定男童父親主張可信裁准公示催告。

法院自公告起6個月內,若無人向法院通報男童尚在人世,將根據裁定內容正式宣告死亡,男童的法律權利義務也將依法消滅或移轉,家人只能接受愛子消失35年確定死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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