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份市公所為了杜絕街頭廣告亂象,近日修正「苗栗縣頭份市懸掛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即日起不再核准懸掛張貼所有商業用廣告物,希望還給市民乾淨的市容環境。
過去,頭份市公所因考量給予各商家設立商業廣告的空間,因此,每周開放周六、日兩天,得以在頭份市區內道路場所,懸掛張貼廣告,每幅廣告須收取保證金50元,張貼時間從周六凌晨零時起至周日深夜24時止,張貼單位須負責清除,如果逾時,清潔隊將雇工代為清除,並向申請人請求賠償。
頭份市長羅雪珠表示,近年來,隨著頭份經濟與商業活動蓬勃發展,電線桿、路燈、人行道等處充斥商業廣告物,已嚴重影響頭份市容,有礙觀瞻。公所因而於今年5月中提案市民代表會修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並獲代表會支持通過。
頭份市公所自6月1日公告新修訂條例後,民眾申請懸掛廣告內容以政令宣導、宗教、藝文、公益性等不涉及商業行為之活動為限,違規張貼懸掛者一經查獲,依廢棄物清理法最高可罰鍰6,000元。除可達到淨化市容之目的外,並希望可有效增加公益、藝文、公共政策宣傳的空間。
中時 謝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