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仁條款2.0」出爐!故意發豬瘟假消息最高可罰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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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進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新增第10條之2「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未來若觸法,將面臨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緩,且得限期改善,若持續未改善,主管機關可按次處罰。

2014年立法院通過俗稱「李惠仁條款」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案,明定「除特定公家機關,任何人不得公開疫情」,而今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則是將「李惠仁條款」升級為2.0版本,增訂「故意」、「得限期改善」等字眼加強管理。

防檢局局長馮海東指出,因目前故意散布謠言還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管理,罰則較輕,未來修正條文通過,防檢局只要提出散布謠言為故意的證明,即可依法開罰,且得限期改善,若持續未改善可按次開罰。

此外,今天立法院也修訂第43條之二,「未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或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完成必要處置」;之三「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違反者未來也將面對新台幣5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的罰緩。

對於「李惠仁條款2.0」出爐,紀錄片導演李惠仁質疑,未來是由誰來認定假消息?若是官員發出假消息,也適用同樣辦法嗎?最後他也痛批,由一個前科累累的慣犯提出這樣的修法,相當沒有說服力。

中時 陳人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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