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近日公告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新規定士兵罰站應選定適當地點、考量其身體狀況,且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超過2小時,也不得於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晚上9點至翌日上午7點、中午休息時間或軍艦航行中執行。

國防部為配合去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陸海空軍懲罰法」大幅修正,將平時、戰時懲罰權責事項改授權,國防部於5月預告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並於8月5日公告修正,其中評議會修正為「懲罰諮詢會」,並修正調查、懲罰程序,增訂「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罰款」、「廢止起役」(取消志願士兵入伍資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志願入營)懲罰種類等規定。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軍人之懲罰依其身分,軍官懲罰包括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及檢束。
士官懲罰包括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檢束及罰勤。
士兵懲罰包括廢止起役、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禁足、罰勤及罰站。
施行細則新增,受懲罰人在檢束、禁足期間,應遵守營區當天服裝穿著及作息等內部管理規範,且應配合單位執行任務或勤務;如遇緊急狀況而有請假之必要,必須經權責長官核准後,才能離營外出。
施行細則並新增,受懲罰人於罰站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執行罰站懲罰應選定適當地點、時間及考量受懲罰人身體狀況,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逾2小時,且不得於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及下午9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中午之休息時間執行。
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應停止執行罰站懲罰,並於靠泊後執行。
另外,若處以超過2個月本俸薪額的財產懲罰等,根據規定,本俸(薪額)認定,以懲罰令發布日或受罰人服役期間最後一次所領薪餉法定本俸(薪額)為準。為避免罰薪月數超過受罰人剩餘役期,造成執行困難,罰薪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不得超過受罰人階級法定最大服役年限,或剩餘法定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