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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3)日下午1時許,高雄市一名56歲陳姓男子疑因不懂投票規則,誤用自身的私章蓋在政黨選票上,當場將政黨選票撕毀,被選監人員發現,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
今(13)日下午1時許56歲的陳姓男子前往高雄市杉林區月美里第45投開票所,領票後進入投票區時,疑似因不熟悉投票規則,竟用自身的私章蓋在政黨選票上,又當場將政黨選票撕毀,選監人員發現立即上前制止,警方將陳男帶回製作筆錄後,依違反選罷法規定,函送高雄市選委會裁處。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10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