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韵涵/綜合報導
北市衛生局112年10月於早餐店、咖啡店、超市及賣場等處抽驗24件油脂類產品檢驗反式脂肪酸含量,針對油脂類產品反式脂肪標示進行檢查,查核結果3件不符規定。
本次抽驗24件油脂類產品,包括8件奶精、8件沙拉、6件奶油、1件脂肪抹醬及1件發泡專用脂,檢驗反式脂肪酸 (15項)含量,並進行標示符合性查核,結果1件「美奶滋沙拉」、1件「白沙拉」檢出反式脂肪酸含量超過標示之允許誤差範圍,未依實際數值標示;1件「厚奶精(非乳為主)」外包裝標示宣稱不含反式脂肪酸,惟該產品每100毫升檢出之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合計值大於0.75公克,不得宣稱不含反式脂肪,以上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經追溯案內標示不符規定產品來源屬臺北市業者,已依法處辦;屬外縣市業者,已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權責處辦。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標示「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含量」,其允許之誤差範圍為小於等於標示值之120%;若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不超過0.3公克,反式脂肪含量得以標示為零。另「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規定,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不超過0.3公克,且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合計須在0.75公克以下,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之合計熱量須在該食品總熱量之10%以下,得宣稱不含反式脂肪。包裝食品營養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分負責廠商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反式脂肪來源有天然、人工,前者存在牛隻等反芻動物中,後者則因油脂精製高溫製程中產生微量反式脂肪或來自氫化植物油,其氫化目的是增加油脂穩定性,使油脂更加耐高溫,但若製程中氫化不完全,即會產生危害心血管健康之反式脂肪。提醒食品業者,為維護國民健康,衛生福利部規定自107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部分氫化油),違反者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同時也提醒消費者,購買時不妨多留意營養標示中反式脂肪含量,聰明選購。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