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修法預告人行道原則不設停車格,引發各縣市關切。營建署今天表示,修法希望新闢及改善的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格位,而非強制不得設置。
營建署表示,為因應少子化高齡人口成長的需求,需要積極改善市區步行環境,因此預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修正草案第16條第6款,「人行道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如須於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
營建署說明,「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主要應用於市區道路設計,修法是希望新闢及改善的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格位,而非強制不得設置,經地方政府通盤檢討後,若有停車需求,須在人行道劃設停車格位者,經當地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後設置,是為避免人行道機車格設置不當影響行人安全。機車若退出人行道,除可改善市區停車秩序,還給行人一個安全的通行環境,並可提升國家城市形象。
營建署指出,市區常見機車停車格繪設於人行道上且未留設市區道路設計法令規定的最小淨寬1.5公尺,及機車違規停放在人行道上,或騎士停車或離開時直接騎乘在人行道上,阻礙行人通行,造成人行道損壞,甚至造成人車衝突,迫使行人、身障者、嬰兒車、購物推車者必須走上車道,險象環生,並造成行人傷亡事故不斷攀升,身心障礙者抱怨連連。
營建署也說,目前市區道路通常未妥善設計機車停車格位,以致於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機車。希望透過本次設計標準的修正,在市區道路設計時,能妥善規劃機車停車空間,可採路邊停車或停車彎的方式,避免設置於人行道上產生人車衝突、以保障行人安全。因此在這次修正草案第12條也增訂,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作為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