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將大幅放寬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業者的外資限制。可望為SpaceX旗下星鏈(Starlink)進入台灣市場解套鋪路。
現行《電信管理法》第36條規定,公眾電信網路業者的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由於星鏈長期採取100%獨資模式,外資持股限制被視為其未能在台落地的主要障礙。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等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籍及外資持股比率限制。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黃健豪指出,台灣對外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對內通訊仰賴地面基地台與光纖網路。他表示,引進低軌衛星通訊系統可與既有通訊基礎設施互補,並可確保在緊急狀況時,仍有可用且安全的通訊網路,進而提升整體通訊網路韌性。
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提案則強調,現行法制對於外資參與電信網路建設存在一定限制,使具備成熟技術的國際業者較難以更具彈性方式投入台灣市場。他指出,為因應全球技術發展趨勢並強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與備援能力,在確保國家安全前提下,有必要提升通訊系統整體韌性與穩定性。
立法院會亦同時通過兩項重要附帶決議。首項決議指出,手機直連衛星及設備直連衛星業務涉及行動通信服務替代、用戶通信及定位資料傳輸、跨境網路治理、通訊監察執行、資通安全管理及市場競爭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項。鑑於主管機關尚未就該等業務訂定完整的監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資通安全規範、資料治理要求、通訊監察配合義務、災防及緊急通信機制與市場公平競爭規範等配套措施,因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廣納產、官、學各界意見取得共識後,在相關政策方向及法令制度完成建置前制定相關法規命令與配套措施。
第二項附帶決議則要求,修法通過後將大幅放寬外資投入電信市場的限制,將影響監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資通安全規範、資料治理要求、通訊監察配合義務、災防及緊急通信機制等,因此主管機關應將設立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於台灣境內列為重要考量條件。